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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學務組長 - 本校最新消息 | 2020-01-15 | 點閱數: 130

一、 108 年 10 月 25 日公布之大法官做出釋字第 784 號解釋,認定學生權利因學校教育或管理措施受侵害時,可提起行政訴訟救濟。爰宣示各級學校學生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學校侵害時,即便未達到「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的機會」的程度,亦可按相關措施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二、為因應前開大法官解釋,同時本於處理學生事務應強調「學生的人格自由開展」之核心意涵。請本市各校應提早正視並規劃因應以下事項:
(一)檢視校內各項措施及規定:
1、重新檢視校內相關規範(教務、學務、總務)是否皆依法規訂定或設置。
2、學校校規或各項規定,應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公開讓學生及家長知悉。
3、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牴觸者無效。
4、校內獎懲規定是否合宜並依相關規範法規訂定。
(二)應注意處分或措施前後應行之程序:
1、處分前落實預警制度,告知當事人並給予意見陳述機會,並與學生充分溝通。
2、處分應以書面記載反映期間或救濟途徑通知學生,以利學生向相應處室反映。
3、獎懲應以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處室)通知學生,必要時得函請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三)落實健全學校學生申訴制度及組織:
1、本市業已函頒實施「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及「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2、各校應依前項辦法檢視與建立完善學生申訴制度及健全申評會組織,以透過校內機制在申訴階段能有效解決問題。
(四)提升師生相關知能:
1、校內教師研習可納入學生申訴及行政救濟程序等課程。
2、落實於平時相關課程教學,強化學生法治教育及公民教育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