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7 月 22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90081127C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於 109 年 7 月 22 日修正發布「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及所屬機構災害防救要點」(如附件)。
三、旨案修正處,重點摘述如下:
(一)增加學校機構成立災害防救組織,應由首長擔任召集人之規定。
(二)減災階段工作,增加環境調查、災害防救計畫擬定、其他減災事項之規定。
(三)整備階段工作,刪除擬定應變計畫及緊急應變流程,增加災害防救物資、器材檢查
之規定。
(四)避難收容處所由原開設、整備維護,調整為協助開設。
(五)增加指揮官研判情勢發展,執行必要應變作為,並得商請支援協助等工作。
(六)復原重建心理諮商輔導對象由原受災人員擴大為相關人員。
(七)增加召開緊急應變小組檢討會議並撰寫事件後報告之規定。
四、亦請本市防災教育輔導團到校輔導訪視時併同檢視並協助宣導。
五、本案修正處如有疑義,請逕洽教育部賴俊文教官(電話: 02-77367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