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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學務組長 - 本校最新消息 | 2021-01-04 | 點閱數: 164

說明:
一、敬轉教育部 109 年 12 月 25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90164156 號函周知。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所詢案內以檢舉進行調查且疑似被害人拒絕受訪情形,為保障雙方當事人權益,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及調查小組應以依職權調查所得資料進行事實認定,提出報告並通知當事人處理之結果;倘疑似被害人對該處理之結果不服提出申復,則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以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要求學校性平會重新調查,屆時應請疑似被害人配合受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