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10 年 5 月 28 日臺教體署學(二)字第 1100018755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前於 109 年 5 月 21 日以臺教授體部字第 1090017431 號函,有關體育運動及教學相關說明摘要如下:師生於戶外空間或教室以外之室內場所活動,如運動、集會等,均應保持防疫所需之適當社交距離(室外 1 公尺、室內 1.5 公尺),倘無法維持,則應全面配戴口罩(附件 1)。
三、次查如疫情屬第 2 級時,依據教育部於 110 年 5 月 11 日、 12 日分別通報,疫情警戒至第 2 級,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配合實施師生個人及外出、集會活動、營業場域、大眾運輸等相關限制措施及因應疫情社區傳播風險升高請各級學校配合辦理措施(如附件 2)。
四、綜上,疫情警戒如為 2 級以下建議體育課程教學實施及體育班運動代表隊訓練措施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室內外體育課程教學,應參考前開函示及通報,如保持足夠的社交距離,不硬性配戴口罩,並做好其他的防疫措施,特別是籃球等容易肢體接觸或團隊性運動項目課程,授課教師須調整課程目標、教學內容與評量方式,以符合足夠的社交距離,維護師生安全。
(二)體育班之訓練(含訓練課程),教師或教練得以調整訓練內容或方式,如調整訓練量,以靜態伸展或基礎體能為主,以符合足夠的社交距離或佩戴口罩,維護教師或教練和學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