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 110 年 5 月 31 日衛部護字第 1101460543 號辦理。
二、學校知悉受理後(由就學輔導回覆平台或本局公告知悉),應於 30 日內回復有關個案處理情形,如遇寒暑假,學校應於開學後 30 日內回復;如遇目睹兒少為應屆畢業生,請原就讀學校知會教育局承辦人改派至新就讀學校。
三、學校受理後評估啟動三級輔導,由學校整合相關資源提供輔導處遇;經評估有需要深入輔導者,則轉由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協助連結專業輔導資源,並應與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及辦理目睹兒少處遇服務之民間團體建立聯繫合作機制。
四、學校應針對轉知之目睹兒少輔導處遇以協助其在校穩定就學,增進正面人際互動經驗及減緩目睹暴力之創傷等為主。請學校提供服務時,應注意避免標籤化,以維護目睹兒少隱私及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