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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務組長 - 教務 | 2025-03-10 | 點閱數: 17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入學要點第 3 點第 2 項第 2 款規定:「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在本市就業,其設籍本市之子女得於該工作地所屬學區學校就讀。」

二、次依臺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學作業要點第 8 點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在本市就業,其設籍本市之子女得申請轉入該工作地所屬學區非總量管制學校就讀,並檢附員工在職證明、勞健保投保證明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三、自 114 學年度起落實就近入學學區制,已無自由入學類型學校,新生依本府 114 年 1 月 16 日府教課(二)字第 1140094763 號函頒「114 學年度國民中學學區一覽表」及「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學區一覽表」之學區(基本學區及共同學區)就學為原則。

四、為兼顧過渡期間之就學需求, 114 學年度學生就學相關配套措施說明如下:

(一)依兄姊就讀學校入學:原自由入學類型學校,兄姊仍在學就讀者(一至五年級、七、八年級),其設籍本市之弟妹可由法定代理人向學校申請入學。

(二)依家長工作地學區入學:設籍本市之學生,法定代理人得選擇至工作地所屬學區內之非總量管制學校申請入學,免遷戶籍。

(三)依居住事實入學:因應自由入學類型學校回歸學區制之學校,設籍本市之學生,法定代理人可依實際居住在學區內向學校申請入學,須檢附家長或主要照顧者署名之租賃契約或近期水電繳納證明文件。

(四)依弟妹就讀幼兒園入學:原自由入學類型學校,弟妹就讀貴校附設幼兒園者,其設籍本市之新生可由法定代理人向學校申請入學。

五、檢附臺南市國民中(小)學受理家長依工作所在地或居住事實就學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