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自行研究評審獎勵作業要點」辦理。
二、 108 年度自行研究計畫各階段辦理期程,說明如下:
(一)第一階段:查填「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108 年度自行研究計畫項目表」,請於 108 年 4 月 10 日前將核章後紙本免備文逕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該會)彙辦,電子檔另寄salando@mail.tainan.gov.tw。
(二)第二階段:各提報自行研究計畫之機關學校,應於 108 年 10 月 10 日前將已完成之研究報告 1 式 10 份及電子檔,函送該會辦理評審,逾期則併入下年度自行研究評審作業。
三、自行研究報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請依作業要點規定格式撰寫,內容應包含:研究主旨及背景說明、文獻探討、研究方法、研究發現及結論與建議。
(二)為確保評審過程公平性,作者姓名僅得於封面顯示,報告書內文不得重複列出作者姓名。
(三)字級以 13 級至 14 級為原則。
(四)研究建議事項宜明確,以利機關參採。
四、重申該要點第 9 點第 1 項規定:自行研究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評獎,已核給之獎勵應予追回:
(一)已在本府或其他機關獲獎。
(二)非最近二年內研究完成。
(三)抄襲他人著作或引用他人著作未註明出處。
(四)委託他人代為撰寫。
(五)推動本身業務之工作計畫或工作報告。
(六)集體自行研究報告之研究人員有非各機關學校之員工。
(七)集體自行研究報告以個人名義申請。
(八)一稿多投。
(九)學位論文或已發表之研究論文。
(十)其他不符合研究學術倫理規範。
五、本府每年度除依作業要點規定,對於獲評為績優之自行研究報告者給予行政獎勵之外,並於公開場合頒發獎狀表揚研究人員。
六、檢附「臺南市政府級所屬機關學校 108 年度自行研究計畫項目表」(附件一)及「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自行研究評審獎勵作業要點」(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