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財團法人台北市關懷台灣文教基金會 107 年 8 月 21 日(107)關字第 008-1 號函辦理。
二、本案補助貧困學童每年每人 4,000 元助學金(分第一、二學期撥款,優先使用於書籍費及代收代辦費,剩餘費用再由學校依照認養學生實際需求統籌處理,包括學用品、制服費、學校課輔費、校外教學…‥等就學用途項目,如當學期有未用完之款項則需退回該基金會)。
三、本案以偏遠地區及 106 學年度獲補助學校(不含原臺南市非偏遠學校)為優先,名額有限,請學校協助提供給最需要的學生。
四 已依規定領取政府之補助、減免或其他性質相當之給付者,不得重複申請。如有涉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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