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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 管理員 - 獎學金 | 2022-03-01 | 點閱數: 253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110 學年度第 2 學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辦作業,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 111 年 2 月 17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10016326 號函辦理。
二、申請本案獎學金之學生須同時符合以下資格:
(一)就讀本市轄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原住民身分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者。
(三)於前一學期改過銷過後,無小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請符合申請之學校依照旨揭要點規定申請辦理,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請各校審查申請學生之申請書(附件)、身分證明文件及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文件後,將前述資料於 111 年 3 月 21 日(一)前寄至教育局-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701 台南市東區德高里 17 鄰崇善路 1155 號,德高國小內)蔡曉涵承辦人收,並於信封註明「110 學年第 2 學期-學業優秀獎學金」,俾利彙整後續作業。
(二)才藝優秀獎學金:請於下學期 111 年 4 月 18 日(一)前提出申請,另才藝優秀獎學金受理之獲獎期間為 110 年 4 月 16 日至 111 年 4 月 15 日前,未在獲獎期間範圍內之獎狀證明,不予受理;若於申請截止日後學生才獲得獲獎證明,請各校盡速寄送補件。
(三)具有特殊才藝(語文、科學競賽、創意競賽、音樂、美術、舞蹈、體育、技藝等),近一年內參加教育部(含各司處)或國教署辦理之全國性個人才藝競賽獲獎者。
四、請學校承辦人確實審核申請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未具原住民身分者,則不符合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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