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主旨:有關本市112學年度第2學期本市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申請案,申請日期自113年3月1至113年3月31日止,請推 薦符合資格學生依限提出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市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以下簡稱申請 要點)辦理。
二、本案申請條件及標準如下:
(一)申請條件: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國民中小學之 清寒學生。
1、國中: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並無任何一科 及一領域不及格者,當學期未有曠課,且記過及累計 三支警告以上者。
2、國小: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評量結果均優等(九十分 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者。
3、適用對象:
(1)低收入戶學生。
(2)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孫子女。
(3)中低收入戶學生。
(4)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三、申請檢附資料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書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彙集造冊(依學業成績高 低順序)並於113年3月31日(星期日),免備文掛號郵寄或 逕送本局學輔校安科陳怡如小姐彙辦(地址:70801臺南市 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電話:06-2991111分機1142,信封 上請註明「112-2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字 樣),逾期將不受理。
(二)檢附經費收支清單、印領清冊及領款收據(市立學校免 附)各1份。
(三)另各校有申請獎學金者請務必至填報系統(編號19308)填 列學生相關資料,倘學校需額外增加申請獎學金人數, 亦請上填報系統(編號19308)填報需求人數。
(四)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 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