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陽光關懷協會獎助學金實施管理辦法
107年 9 月 08日修正
一、宗旨
台南市陽光關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在學學生,不因家庭清寒或變故而失學,能在本會關懷扶助下完成教育,成為國家社會有用之才,特訂定本辦法。
二、實施辦法
本助學金名稱定為「台南市陽光關懷協會獎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三、獎助學對象及條件(至少需符合一項條件)
(一)符合台南市政府社會局認定之中、低收入戶家庭。
(二)凡設籍台南市一年以上,經台南市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等在學並經導師評估為弱勢家庭之學生。
四、獎助學金金額
(一)國 小 組: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國 中 組:新台幣貳仟元整。
(三)高中(職)組:新台幣參仟元整。
五、申請條件
(一)、國小成績平均 85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二)、國中(限日校)成績平均 75 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三)、公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公立成績平均 75 分以上,公私立夜間部
成績平均 75 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四)、申請獎學金成績合於標準而人數超過時,以成績最優者為優先,倘
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為準,再如同分時以抽籤方式定之。
(五)、高中(職)、國中未有曠課紀錄且未受記過處分。
(六)、新生申請獎助學金,成績標準以前學期成績組別為準。例如高一新生申請者歸類於國中組,以此類推。
六、發給名額
(一)國小組:六十名。
(二)國中組:六十名。
(三)高中(職)組:四十名。
(四)大專院校以上之清寒弱勢學生,得由本會會員推薦之,經委員會審查同意核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