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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林敏華 - 行政公告 | 2020-08-27 | 點閱數: 423
  •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年 8月 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91138 號函辦理。

、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本原則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據本原則,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學校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應邀集教師、家長、學生代表共同討論(包含申請程序、使用時間、管理方式等)管理機制,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

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二)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三) 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理。

(四) 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

(五) 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

​​​​​​​(六) 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

學校應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網路禮儀、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人體保健(視力、聽力或電磁波應用等)相關資訊。

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