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於經各地方政府同意之場地,以現場表演或創作方式展現自身技藝並獲取報酬,尚無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但仍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作品如可食用,應遵守食品衛生相關法規規定。 2.非屬現場表演或創作之技藝作品,仍不得涉及設廠製售、與他人約定以自己名義從事商業宣傳及行銷等。 3.所展現之技藝是否涉及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稱之「業務」,例如醫師、律師、會計師等領證職業範疇,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仍不得為之。 4.必須與其本職工作或尊嚴未有妨礙,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