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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邱宜慧 - 協進新聞 | 2021-04-01 | 點閱數: 304

一、本案係規範公務人員留職停薪,修正重點:
(一)刪除育嬰留職停薪僅得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規定。
(二)增訂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受刑事確定判決並獲准許易服社會勞動者,亦得申請留職停薪。
(三)明定配偶服務於公私部門經派赴國外執行政府工作或獲取公費補助出國進修研究者,亦得申請留職停薪。
(四)增訂受拘役、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而留職停薪者,其執行如超過 2 年,得延長留職停薪 1 年之規定。
(五)增訂主管人員因養育子女或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而留職停薪者,其復職時,除因機關改制、簡併、裁撤、移撥等情形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外,應回復原主管職務。
(六)增訂薦任以下主管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

二、檢附相關附件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