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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許華書 - 其他 | 2021-07-14 | 點閱數: 198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為期三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二、請貴校協助轉知辦理 109 學年度個人實驗教育學生,於110 年 9 月 30 日前將 109 學年度學習狀況報告書提交至設籍學校,再由設籍學校彙整後,免備文寄送至本市官田區隆田國小憑辦。
三、檢附學習狀況報告書格式 1 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