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326
  • slider image 327
  • slider image 328
  • slider image 329
:::
輔導室 董宜芬 - 其他 | 2022-09-30 | 點閱數: 143

說明:
一、依據 111 年 9 月 20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10120950 號函辦理(詳附件)。
二、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28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以下簡稱 IEP ),訂定時應邀請相關教學人員、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參與。又查「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範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但未規定 IEP 及會議紀錄等資料需發予學生以及家長,考量 IEP 涉及特教生學習權益,訂定及檢討 IEP 時如以會議形式辦理,會議決議或會中討論重要內容應於召開會議 2 週內提供予學生以及家長。
三、完整 IEP 得由學校依職權主動提供予家長及學生,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採申請制由家長申請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