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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素瑩 - 行政公告 | 2022-11-09 | 點閱數: 147

一、 計畫目的 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鼓勵參加 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培養特殊優秀學生才能,增加社會競爭力,爰辦理 本計畫。希望透過獎助(勵)學金的發放,協助減輕其家庭生活負擔,同時激 勵其努力向學,達到為國家人才培育奠基目的。

二、指導、主辦及協辦單位 (一) 指導單位:內政部 (二) 主辦單位:內政部移民署(下稱本署) (三) 協辦單位:教育部、勞動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三、 受理及獲獎公告期間

(一) 系統報名期間: 112 年 2 月 20 日至 112 年 3 月 20 日

(二) 紙本申請資料收件截止日: 112 年 3 月 27 日

(三) 獲獎名單公告:預計 112 年 5 月底

(四) 以上時間如有異動,將於本署網站公告

四、 申請人資格定義

(一) 新住民: 1.現或曾與我國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 居民及因婚姻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設 有戶籍者。 2.且現就讀於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含進修學校)、大專院校、碩士班及博 士班(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者。 但申請新住民證照獎勵金者,無須具備在學身分。 3.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 入戶、中低收入戶者除外)。

(二) 新住民子女: 1.前款新住民之在臺已設籍子女。 2.且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 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 3.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 2 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

(三) 以上如遇有特殊情形,視個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