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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秋燕 - 行政公告 | 2024-03-11 | 點閱數: 34

說明:

一、 依據本府衛生局11337日南市衛企字第1130047410號函辦理。

二、 依菸害防制法新法規定,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標示不得低於該面積百分之五十,113322日起違者全面開罰。本次宣導主題為「菸盒警示圖文面積加大50%322日上路強制執行!!

三、 檢附「菸盒警示圖文面積加大至50%322日上路強制執行」宣導圖乙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