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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邱宜慧 - 協進新聞 | 2024-08-05 | 點閱數: 24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7 月 15 日總處給字第 1134001385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含附件)影本 1 份。

二、依「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減免學雜費差額要點」規定,學生於同一學期已獲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經學校以書面通知繳回學雜費減免金額,而屆期仍未繳回者,學校得以該學生次一學期之學雜費減免金額抵銷。爰自 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起,各機關學校於發放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前,如註冊繳費單有前開折抵前一學期應繳回款項之相關備註文字,不得重複發放是項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