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表揚優秀體育學生:台南市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國小學生。
二、表揚標準:(108年5月至109年4月底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學生)
(一) 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由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或學校認定)。
(二) 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 高等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三) 參加各種國手選拔賽(含排名賽),獲得前三名或入選國手者。
(四) 各縣市政府或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舉辦並報教育部或體育署核備在案 之全國性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者(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應 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三、表揚活動:每年辦理表揚活動,並邀請市長頒發獎品並合影留念。
四、每位學生申請各項競賽,擇一最優成績表揚。
五、全國賽、國際賽獲獎學生已接受市長表揚者,請勿再送件。
六、若有符合資格之學生,請於 109 年 4月 7 日(星期三)前送件(獲獎獎狀及比賽秩序冊之影本) 至體育組鄭老師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