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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萬馨 - 行政公告 | 2020-06-29 | 點閱數: 425

一、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9 年 6 月 17 日通傳平臺字第 10900205981 號函暨本府 109 年 6 月 19 日府新影字第 1090743508A 號辦理。
二、依兩岸條例第 34 條規定,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應經許可後,始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惟大陸地區 OTT TV 服務(如騰訊 WeTV 、愛奇藝等)尚非屬兩岸條例第 34 條規定許可之事項;準此,如有委託、受託或自行在臺從事許可以外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告活動者,將面臨兩岸條例第 89 條之罰則。
三、鑒此,為符合兩岸條例第 34 條及第 89 條相關規定,請貴機關(校)及轄管依前揭條例依相關廣告物管理規定,協力處理轄內 OTT TV 服務廣告物管理事宜,如有違規廣告者應即予下架,至紉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