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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園主任 - 本站消息 | 2018-12-18 | 點閱數: 645

甄選職務:代理教保員 1 名。(正取 1 名、備取 2 名)
代理期間: 108/2/11-108/6/28
薪資:月薪(以最高學歷證書,依據相關規定給之)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甄選條件及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
2.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稱幼照法)第 27 條各款情事之一,各應試人員應填具切結書(附件 4 )。若事後發現具幼照法第 27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錄取資格。
3.依幼照法第 32 條規定,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 1 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以上,應考人應於任職前取得前開訓練證明。倘於 108 年 2 月 28 日前仍未能提出訓練證明者,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
(二)報名資格(應符合下列各項之一並繳交相關證明):
1.具備 106 年 3 月 31 公布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6 條各款資格之一者:
(1)專科(含)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繳交畢業證書(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相同者免附)。
(2)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取得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繳交幼稚園教師證書正反面影本或修畢學分證明書或訓練結業證書。
(3)高中(職)學校畢業,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
(4)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取得該教保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繳交銓敘部銓審合格實授函及政府機關所開立之結業證書。
2.具備 106 年 3 月 31 日公佈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法第 26 條資格者:本辦法施行(93 年 12 月 23 日)前,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且現任並繼續於同一職位之人員,視同本辦法之專業人員資格。

二、報名方式:採親自或委託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簡章及各類表件詳見附件檔案

三、甄試時間:(上午 8-11 時報名,下午 13 時 30 分考試)
第 1 次甄選為 108 年 1 月 14 日(星期一)
第 2 次甄選為 108 年 1 月 15 日(星期二)
第 3 次甄選為 108 年 1 月 16 日(星期三)

四、甄選方式及配分比例
(一)試教( 50%):
1.範圍:幼兒園主題教學(主題自選,教材、教具請自備)
2.時間:每人 10 分鐘(第 9 分鐘響鈴 1 次,第 10 分鐘響鈴 2 次,立即結束)
(二)口試(50%):
1.範圍:以教育理念及教保知能為主。
2.時間:每人 10 分鐘(一問一答)。
*全部甄試人員試教結束後再進行口試。

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歡迎來電洽詢( 06–2841723 轉 701 、 702 )。
承辦人(幼兒園教師兼主任 何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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