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一、除既有社會保險給付外,將由公務預算補足差額,確保每胎補助總計達 10 萬元。若配偶請領其他保險給付合計較低時,得申請差額。 二、結婚及喪葬補助之基準與請領限制,均維持現行規定不變。
三、檢送原函、發布令影本、行政規則、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