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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文貞 - 人事會計 | 2018-09-06 | 點閱數: 422

一、查性平法第2條、第19條及第21條規定略以,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公務人員亦為該法適用對象。

二、茲以公務人員為性平法之適用對象,爰現行公務人員如確有撫育未滿3歲子女之需要,得向服務機關申請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服務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相關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至是類人員俸給應如何扣除,業由公務人員俸給法制主管機關銓敘部以95614日部法一字第0952643849號書函解釋在案,依該書函規定辦理。

  • 銓敘部95年6月14日部法一字第0952643849號書函.docx
    1) 銓敘部95年6月14日部法一字第0952643849號書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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