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為防範新冠肺炎社區傳播,台南市衛生局宣布, 8 月 17 日起民眾至台南市八類場所,須配戴口罩,違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處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
台南市政府公告指定場所或參與活動,包括
1.醫療照護機構;醫療院所、長照、社會福利托育機構。
2.大眾運輸:大眾運輸站與車廂。
3.賣場市集:觀光工廠、百貨公司、量販店。
4.教育學習場所:圖書館、補習班、K書中心。
5.展演競賽場所:藝文活動室內場所。
6.宗教場所;宗教遶境活動。
7.娛樂場所:八大行業、電影院。
8.大型活動:團體旅遊活動、占用道路活動。
9.其他場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衛生局新增公告之指定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