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兩年內有擔任健康課程老師需達下列規定時數
1. 擔任健康課程教師名單及所需時數 請見附件
2. 請至學習護照匯出 102.8~104.9 區間相關研習時數,並存檔在
\public\●●104 學年度健康研習時數 102.8-104.9●●
一、依學校衛生法第 1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每 2 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18 小時專業在職進修。
二、學校衛生相關研習包含參與校內外或線上學習衛生保健各項議題,如視力保健、口腔衛生、健康體位、營養教育、飲食安全、菸害防制、檳榔防制、性教育(含愛滋病宣導,不含性別平等研習)、正確用藥教育、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安全教育與急救(含 CPR 研習)、傳染病防治(登革熱、腸病毒...)、心理健康…等。
三、近 2 年內擔任健康相關課程1 學期以上未達 1 學年者,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須達6 小時,擔任健康相關課程合計未達 2 學年者,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須達12 小時,擔任健康相關課程2 學年者,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須達1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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