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署一再來文,請有施測體適能的同仁務必配合規定進行施測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5 年 2 月 26 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 1050
005573 號函辦理。
二、依據該署來文:
(一)依據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 12 條規定,各級學校每學
年應至少實施學生體適能檢測一次,並依體適能常模及
檢測結果,擬定體適能促進具體措施,落實提升學生體
適能。為完備體適能檢測作業流程,提升運動安全,請
依下列規定辦理:
1、實施檢測前,應審慎評估並主動詢問學生健康情形。
2、檢閱校內健康檢查是否有重大傷病紀錄,如經醫生診
斷有身心疾病或經學生陳述身心不適,不適宜檢測之
情事,應避免實施檢測。
3、檢測過程中,如發現學生身體不適者,應立即停止檢測。
(二)建議於每學年第一學期 10 至 12 月及第二學期 3 至 5 月辦理
檢測,並依體適能檢測程序辦理及落實填寫運動安全問
卷。
三、檢附體適能檢測程序及運動安全問卷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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