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一、 註冊繳費收據上「學費」為「0」元,雜費雖有應繳數額者,亦為享有減免學費措施,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二、 優秀學生獎學金扣抵學雜費者,「學雜費」應繳金額為「0」,減免類別通常會備註「班級前三名」,得依子女教育補助表定金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三、 私立高中職普通科及私立綜合高中註冊繳費收據學費為「6240」元者〈案6240為公立高中學費標準〉,為享有教育部「齊一公私立高中學費」減免學費措施,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四、 註冊繳費收據「齊一公私立補助」為「5,000」或非為「0」者,即享有教育部學費定額補助,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五、 就讀本市100人以下國中小或有教科書及營養午餐補助者,因其非為特殊身份之學雜費補助,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六、 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員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
七、 就讀夜間學制〈含進修學士部、進修部〉,無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不得申請情形,但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數額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數額。
八、 有關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康寧大學及首府大學,依據該兩校新生入學措施獲得之學雜費減免係屬一般助學金性質,故公教人員子女如就讀前述兩校,並獲有「新生入學優惠」及「新生入學助學金」,仍得依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惟若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數額,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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