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增訂第三點第七款第三目略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 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 具通報表(附表一)通報所屬機關(構)。
(二)增訂第三點第七款第四目略以,赴港澳會見或聯繫特定 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通報表(附表二)通 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 。
(三)增訂第三點第七款第五目略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構)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 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陸委會 「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 機關(構)留存。
(四)增訂第三點第二項有關上開所稱特定身分人員對象。
(五)增訂第四點第九款略以,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 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填 具通報表(附表二)通報所屬機關(構),再由所屬機 關(構)通報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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