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8 月 27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30089099B 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酌修兒少保護通報案件屬第二級(非緊急)案件之文字。(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酌修兒少保護通報案件屬第一類(家內)案件定義之標點符號,並於說明補充第三類案件之具體態樣。(修正
條文第六條)
(三)修正通報案件經分級分類後之相關處置及增訂例外情形之規定,另修正第二類案件調查應包括事項,及提出調
查報告之期限改以附表方式定明。(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檢附來文、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