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及戒菸教育實施辦法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修法已於 112 年 3 月 22 日正式實施: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規定:「未滿 20 歲之人,不得吸菸」。依同法第 42 條規定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未滿二十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更新「查獲學生吸菸戒菸教育通報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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