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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蘇婉惠 - 最新消息 | 2015-04-02 | 點閱數: 342

轉知教育部釋示「有關教師因涉有介聘爭議刻正進行行政救濟或訴訟尚未結案,得否再參加介聘作業」疑義案

一、依據本(104)年226日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籌備會議提案(案號25)辦理。

二、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現職教師無下列各款情事者,始得申請介聘:一、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二、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三、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三、據上,前開規定並未規範教師涉有行政救濟或訴訟尚未結案者不得再申請介聘。是以,旨案當事人因未有本辦法第12條不得申請介聘規定所列之情形,仍得依個人意願參加教師介聘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