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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吳蕙蘭 - 最新消息 | 2019-03-27 | 點閱數: 294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327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字第1080384747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所定生理假之日數核計方式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8326日臺教人()字第1080009667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二、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28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是以,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至多得請生理假12日,且全年請生理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病假及併入病假計算之生理假合計超過病假准給日數(28日)部分,以事假抵銷,已無事假抵銷者,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三、茲就前開有關生理假日數核計規定舉例說明如下:假設某女性教師全年請生理假12日、病假20日及事假7日,其中生理假未逾3日部分不併入病假計算,餘9日生理假,加計所請病假20日,合計29日,逾病假准給日數部分(1日)以事假抵銷,惟該員已請畢事假准給之7日,爰上開逾病假准給日數之1日,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四、教育部106512日臺教人()字第1060033891號函、1071219日臺教人()字第1070202841號書函及歷次函釋與本解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