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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7 月 13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00083242 號函辦理。
二、基於尊重「不同族群用語文化」、「手語翻譯專業」等原則,請學校於辦理手語或相關表演活動時,應在尊重聾人族群文化及手語翻譯員之前提下,正確推廣手語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