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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王冠偉 - 人事 | 2025-10-07 | 點閱數: 155

一、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公務人員赴陸、港澳(含過境轉機)應完備相關申請通報手續外,自115年7月1日起,針對違法(規)人員,將依旨揭原則予以懲處,請務必轉知所屬人員,以利瞭解相關規定,避免觸法風險。

三、另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如約聘僱人員、約用人員、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由各機關(構)學校參酌旨揭原則,視其情節輕重,依各該管理規定或工作規則辦理。

  • 114E1037878-01.pdf
    1) 114E1037878-01.pdf
  • 114E1037879-01.pdf
    2) 114E1037879-01.pdf
  • 114E1037880-01.pdf
    3) 114E103788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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