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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測試教師 - 防疫停課不停學 | 2017-02-22 | 點閱數: 728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
承辦人:黃秀環
電話:06-2991111#8466
傳真:06-2955811
電子信箱:peno814@tn.edu.tw
受文者:臺南市安平區石門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一)字第106020508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0205080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公立國民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公務人員年資採計提敘相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函轉教育部106年2月17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174135號函。
二、有關公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公務人員試用期間之年資得否採計提敘薪級,及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待遇條例)第9條規定所稱按年採計提敘,是否按辦理考績(成)年度予以採計提敘等疑義,依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教師職前曾任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等級相當之年資,需符合年終考績列乙等或70分以上,繳有證明文件,始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是以,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試用期滿並依規定辦理年終考績,考績列乙等或70分以上,當年度等級相當之試用期間年資,於嗣後擔任公立學校教師時,得依規定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三、至有關教師職前曾任銓敘有案公務人員,其任教師所敘薪級若低於原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俸級,得否依原銓敘之俸級核敘疑義,依待遇條例規定,初任教師薪級之核敘,應依該條例第8條規定起敘,並依第9條規定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教育部80年5月9日台(80)人字22515號書函有關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轉任各級公立學校教師得依原銓敘之俸級核敘之規定,因與待遇條例規定未符,教育部業以106年2月7日臺教人(二)字第1060004715號函停止適用。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
副本:本局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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