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特種考試及格人員以其他考試資格調任他機關及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及格者,於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以下簡稱陞任評分標準表)各項評比項目採計評分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7 月 5 日總處培字第 11330247573 號函及 11330247574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各 1 份。
二、基於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於限制轉調期間內仍有服務之事實,是類人員以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調任他機關,於參加陞任甄審時,原限制轉調期間資績分數,如符合陞任評分標準表各評比項目之採計標準及範圍,均得予以採計評分。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及格者,不得轉任公務人員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爰不合陞任評分標準表基本選項之「學歷考試」評比項目之採計評分規定。惟檢覈及格所取得之證照,倘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關,經機關甄審委員會審查後,得依陞任評分標準表職務適任性之「專業或技術能力」說明二之規定酌予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