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員工自主性健康管理,積極維護身心健康,請同仁定期健康檢查。
有關健康檢查補助規定如下:
一、補助金額:
1、各級學校校長及專設幼兒園園長:每年補助一次,每次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2、編制內四十歲以上之公務人員:每二年補助一次,每次最高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3、年滿四十歲以上教師兼行政職務人員,自 111 學年度起,調整為每二年補助一次,每次最高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二、符合補助資格者,應自行至下列醫療機構之一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1、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
2、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
3、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完成受檢者應繕具申請表,並檢附收據提出申請補助。
三、請假規定:
1、參加健康檢查人員,檢查當日得覈實以公假登記。
2、未滿四十歲編制內之公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二年一次覈實給予公假一日前往受檢。
3、須由受檢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