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申請採計曾任約僱人員年資提敘俸級,其約僱人員各等別報酬薪點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認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9 年 6 月 5 日部銓二字第 10949425711 號令及部銓二字第 10949425712 號函辦理,並檢附令及原函影本各 1 份。
二、行政院民國 109 年 5 月 1 日修正發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8 條附件「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後,公務人員於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申請採計曾任約僱人員年資提敘俸級時,約僱等別二等至五等,仍分別對照相當公務人員委任第二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前揭「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規定,各等別薪點採級距設計,部分薪點重疊,爰各機關(構)於開具約僱人員服務證明時,除依銓敘部 97 年 9 月 23 日部銓二字第 0972923206 號函之格式及填寫說明辦理外,於「薪點(或等級、俸級)」、「相當職等」欄位,務請同時載明約僱「等別」及「薪點」(例如:二等 220 薪點、三等 220 薪點、四等 280 薪點或五等 280 薪點),以及相當公務人員職等(例如:委任第二職等、第三職等、第四職等或第五職等),俾供銓敘部辦理年資提敘俸級案件之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