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銓敘部令,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公布施行之日起 1 年內死亡,且與其未再婚配偶之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 10 年以上者,其未再婚配偶得依退撫法第 4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9 年 7 月 14 日部退三字第 1094949091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
二、至若旨揭亡故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未再婚配偶原經銓敘部審定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如符合旨揭令釋規定,得重行選擇改支領遺屬年金,相關事宜請依前開銓敘部函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