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暨專設幼兒園教師兼行政職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相關作業,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健康檢查補助相關事項規範如下:
(一)實施日期:自 109 學年度起。
(二)檢查對象:
1、年滿 40 歲以上教師兼行政職務人員,每 2 年補助 1 次,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3,500 元為限。
2、符合上述規定資格者,請自行擇期前往健康檢查。
(三)檢查方式:
1、請參照 108 年 11 月 14 日修正之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由各受檢人自行選擇至符合補助資格者應自行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及教學醫院、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如未於上開醫療機構實施健康檢查者,其檢查費用即不予以補助。
2、依檢查醫療機構所排定之檢查期間給予 1 天公假,公假期間學校課務自理,健檢後回醫院看報告者,則非屬公假範圍內。惟為避免影響課務,受檢人安排健康檢查應以寒暑假及無課務時間辦理為優先,儘量避免造成學校代課安排之困擾及影響學生受教權。
3、受檢後,填妥健康檢查補助費申請表,檢具檢查費用收據申請補助。
(四)檢查費用:請於補助範圍內檢據覈實予以補助,如有超出,由受檢人自行負擔。
(五)檢查項目:依補助金額及個人健康狀況排定檢查項目,請儘量避免醫療資源浪費,以落實本府照護教師兼行政職務人員身心健康之意旨。
(六)經費核銷:所需經費由各學校在原有預算額度內勻支。
(七)請各學校、專設幼兒園自行繕造「(學校、專設幼兒園全銜)健康檢查管制名冊」列管各受檢人之受檢情形。
二、檢附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附件 1 )、健康檢查補助費申請表(附件 2 )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