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長期代理教師年資得否併計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2 月 2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90170547 號函辦理。
二、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 6 點規定略以,下列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十)曾任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其代理教師之年資。
三、承上,倘教師已取得合格教師證,並依規定敘薪有案且其代理期間各學期均連續,惟因聘約導致月份不連續情形,應不可歸責當事人,爰該段代理年資得併計為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