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45 條第 4 項規定之解釋令 1 份,並請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 月 20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90183459C 號函辦理。
二、上開函文說明略以,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 1 年後死亡,其符合擇領遺屬年金條件之遺族,如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請依旨揭本部 110 年 1 月 20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90183459B 號令規定辦理。另基於遺族權益保障之衡平考量,上述亡故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如符合前揭令釋規定,且業經本部或各主管機關審定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重行選擇改支領遺屬年金。
三、請各校檢視已核定之遺屬一次金案件,其遺族具上開資格,且欲變更遺屬一次金為遺屬年金者,請於 110 年 4 月 1 日前函報本局重新審定。
四、檢附教育部 110 年 1 月 20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90183459C 號函及附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