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師經學校同意留職停薪借調至財團法人之年資,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後,得否選擇僅就部分借調年資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4 月 21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00055239 號書函辦理。
二、基於公教一致處理原則,公立學校教師經學校同意留職停薪借調至財團法人之年資,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後,得選擇分段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且每段應繳金額應一次完成繳納。至所餘年資如擬亦選擇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至遲應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之日起 10 年內申請補繳;逾 3 個月後始申請者,應依規定加計利息。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