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具多重通報身分之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含退離職)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通報事宜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09 年 2 月 3 日內授移字第 109093061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 1 份。
二、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5 項明定現職及退離職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應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通報,並自 108 年 9 月 1 日施行。
三、基於政府一體、簡政便民與行政規定之一致性,對於具多重通報身分之公務員與特定身分人員(含退離職)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渠等通報處理原則如下:
(一)現職人員具多重通報身分者,赴陸返臺後通報表送交現職服務機關;若其原退離職列管服務機關有瞭解通報之需要時,得進行必要之查報,或由機關間相互進行通報資訊分享等行政協處。
(二)退離職人員(無現職)具多重通報身分者,應向退離職最後一個列管機關送交通報表,倘遇有送交通報機關管制期屆滿之情形,則依次向前一個列管且仍保有管制期間之機關送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