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內政部檢送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1 份,自 109 年 2 月 20 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09 年 2 月 18 日內授移字第 1090930821 號函辦理。
二、該部配合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於 109 年 2 月 18 日修正施行,爰修正旨揭申請須知。
三、旨揭申請須知修正重點如下:
(一)涉及「國家機密」之文字修正為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修正第 2 點、第 3 點)。
(二)「公務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網址更新(修正第 4 點)。
(三)增列「直轄市長、縣(市)長赴陸交流計畫」之赴陸行程如涉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3 條之 1 所定合作行為或同條例第 33 條之 2 所定締結聯盟等情形,或參訪對象為大陸地區縣市級以上黨務、軍事、行政機關之首長或副首長者,均應予以載明(修正第 5 點)。
(四)增列申請機關經審酌評估,現職政務人員、涉密人員赴陸從事兩岸談判交流之情形可公告者,應填具「赴陸行程表」函送內政部移民署公告於該署網站(修正第 6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