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於赴大陸前應向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12 年 6 月 12 日內授移字第 1120911551 號函辦理。
二、查「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3 項、「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之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之警察人員,應向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三、內政部移民署業自 111 年 7 月 16 日完成系統介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管理資源系統」(以下簡稱 WebHR),如前揭人員未經許可逕為搭乘赴大陸地區航(船)班,於查驗通關時,該署將發給赴陸應經許可告知單,提醒其為赴陸管制對象,如未經許可赴陸,將依規定處以罰緩,爰請各機關務必確認 WebHR 資料登錄之正確性,以避免影響當事人權益(本府 111 年 8 月 2 日府人考字第 1110974707 號書函諒達)。
四、為利如期向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赴大陸許可,本府及所屬機關簡任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及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赴陸當日之 2 星期前報府核轉,如係變更年度因公出國計畫或新增因公出國計畫赴陸,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之日 6 星期前報府核轉。
五、檢附內政部原函影本及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報府核定(轉)期程表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