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變賣本校 109 年度奉准報廢之財產及物品乙批,請廠商踴躍參加公開委託估價。
依據:
一、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六十六點和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 年 6 月 17 日(88)工程企字第 8807994 號解釋函,機關變賣財物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三、依據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第三點規定,變賣方式以公開標售為原則。但奉准報廢財產每件賸餘價值未達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者,得由執行機關以議(比)價方式讓售。第四點有關賸餘價值認定,估價由執行機關依下列方式辦理: 1.自行估定。 2.委託估價。
公告事項:
一、依相關規定,本校採公開委託估價方式辦理,將 109 年度標售奉准報廢財物第 1 次變賣估價清單(如附件)上網公告於本校網站,邀請廠商進行估價。
二、本次奉准報廢財產每件賸餘價值皆未達新臺幣(以下同) 1 萬元,依規定以議(比)價方式讓售給估價廠商。其中若有項目估價單價超過 1 萬元(含)者,該項目本校將依『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規定,另行辦理公開標售事宜,廠商不得異議。
三、公告日期:自 109 年 4 月 9 日起至 109 年 4 月 17 日止。
四、截止收件時間: 109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 時止,以郵寄(自行評估送達時間)或專人送達(地址:臺南市西港區檨林里 39 之 1 號松林國小總務處),需密封完整。
五、比價時間及地點: 109 年 4 月 20 日下午 2 時,在本校校長室比價,本案以最高價者得標,價格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得標廠商將公告於本校網頁並電話通知辦理後續相關手續。
六、請有意願且具有政府核准立案資格之回收廠商上網下載領取估價項目表,填妥後蓋公司及負責人章,註明聯絡電話並附上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影本(需有營業項目,並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於截止收件時間前郵寄或親送至本校總務處。
七、本次標的物係廢品,以現況交付,買受廠商無物之瑕疵請求權,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決標當日起三日內繳納價款,七日內清運完畢,並無條件一併清運存放於本校各存置地點(含現場清理)有無殘值之廢品,清運人力、搬運機具、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不得異議。
八、現場查看時間:於公告日起至 109 年 4 月 16 日止之上班時間內,其餘時間恕不配合辦理,本案變賣以現場實物為準,倘不看實物者,決標後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