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
一、依國民教育法第 62 條、本辦法第 66 條規定, 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公布之國民教育法有關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制度,自 113 年 6 月 21 日施行,爰訂定本點規定。
二、為利學校師長及學生檢索及擴大宣導,教育部已於學生事務資訊暨活動網站建置「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專區」(網址: https://friendlycampus.k12ea.gov.tw/StudentAffairs/54/2),並設置「相關法規」、「申訴、再申訴格式範例」、「資料檢索」、「人才庫名單」及「諮詢服務資訊」「宣導資料(含學生申訴手冊)」及「問題專區」等資料提供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