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郁庭 - 人事室 | 2025-10-07 | 點閱數: 70

 

請同仁參酌附件規定,勿有觸法行為,以免受罰。

本案內容摘述:

  • 本原則所稱「違法(規)赴陸」,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一)違反兩岸條例第 9 條許可辦法、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 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 作業要點之規定,未經許可(核准)赴陸。

(二)赴陸返臺後未依限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三)赴陸返臺後拒絕或未詳實說明赴陸事由及行程。

  • 本原則所稱「違規赴港澳 」,係指 下列行為 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一) 違反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要點與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之規定,赴港澳行前未完成通報作業(含至人事差勤系統登錄)。

(二) 赴港澳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未通報所屬機關。

(三) 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未通報所屬機關。

 

 

:::

站內搜尋

行動 QR Code

請掃此 QR Code 可連至此頁面

全民國防應變手冊和敵我職別-修正圖例